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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297号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深地税发[1998]297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90号)略称:“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 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 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 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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