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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455号颁布时间:1997-08-28

     1997年8月28日 深地税发[1997]455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7]215号《关于东莞市的镇(区)供电公司 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对你市的镇(区)农村供电公司代 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而按省府文件规定标准(2.s5 分/千瓦·时)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属于代理服务收入,应依‘服务 业——代理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对我市农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而向 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 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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