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公司有关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9]74号颁布时间:1999-10-11
1999年10月11日 深地税函[1999]74号
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公司:
你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函件收悉。甲方(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公
司)与丙方(深圳特区报社)签订租赁合同,因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看中甲方
所租场地,丙方提出与甲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让甲方搬迁,丙方与乙方重新签订租
赁合同,乙方通过丙方支付给甲方搬迁补偿费。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甲方收到搬迁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二、甲方收到丙方搬迁补偿费,应给丙方开具收款收据。
三、乙方支付给丙方搬迁补偿费,丙方应将其作为租赁费的价外费用与租赁费一
并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租赁业专用发票给乙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