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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67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深地税发[2000]267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对商 业企业向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的税务处理,比照此文件执行。以前有规定 与此文不符的,按此文办。此文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 的批复(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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