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67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深地税发[2000]267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对商
业企业向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的税务处理,比照此文件执行。以前有规定
与此文不符的,按此文办。此文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
的批复(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