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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国发[1997]481号颁布时间:1997-10-06

     1997年10月6日 深国发[1997]481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 函[1997]364 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1997]093号)悉。邮电 局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购进BP机、手提电话等各种通讯器 材,加价后再销售给邮电局移动分局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该公司的上述 货物销售业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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