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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的工作通知

深国税发[1997]216号颁布时间:1997-05-06

     1997年5月6日 深国税发[1997]216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为了加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在5-6月份间开展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审,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的对象、内容、申报资料、操作程序按《办法》要求执行。   二、验审的处理办法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 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按《通知》要求处理。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 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按《办法》的规定处理。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1、纳税人有代开、虚开或要求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或扣税的 行为。   2、改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地产地销免税企业及产品全部出口企业除外)。   3、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五十万元以上的企业, 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验审不合格的,经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在三个月内予以改善,仍不符合规定的。   4、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或限期整改到期没有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   5、提供伪造、冒领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 程、协议书等),无厂房设备及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 无”企业。   三、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6]701号)要求,做好税收清缴 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等善后工作。   四、《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决定书》、《暂停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书》和《恢复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征收分局应加强领导,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 检查清理工作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 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具体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年度验审的基础上进 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的认定和核定基本年度减免增值税销售比例。   六、各分局年度验审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结束,并于7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材 料及填报《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 验审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审情况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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