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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305号颁布时间:1997-07-08

     1997年7月8日 深国税发[1997]305号 各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市局 要求如下:   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办法>的通知》(深税发[1994]232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 (深国税发[1996]133号)执行。   二、对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国税主管征收分局须接受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并及时派员实地审核,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认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或经申请而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按小规 模纳税人征管。纳税人当年应税销售额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次年一月底以 前,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 续的,税务机关应按销售额依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予抵进项税额,也不得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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