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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7]52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深国税发[1997]52号 各分局:   根据现行纳税申报计算机管理程序的要求,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工作 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清算申报表》(以下简称《清算 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作如下改动:   1、第(34)栏改为:本年应补税额(若(33)>0,(34)=(33);若(33)≤0,(34)=0)。   2、第(35)栏改为:本年应留抵税额(若(33)≤0,(35)=(33);若(33)>0,(35)= 0)。   二、一般纳税人所属期为1997年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即 “上期留抵税额”栏),不再以96年12月的纳税申报表的“本期留抵税额”栏的数据 填列,应以《清算申报表》的第(35)栏(即“本年应留抵税额”栏)的数据填列。征 收员据此或审核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输入有关数据。   三、征收分局加强对《清算申报表》中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征收员以 审定后的《清算申报表》的第(14)栏(即九六年末“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余额栏)的 数据录入到电脑中“期初留抵数”一栏。此项工作必须在纳税人97年2月份纳税申报 期内完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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