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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6号颁布时间:1997-01-21

     1997年1月21日 深国税发[1997]46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 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 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 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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