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0]120号颁布时间:2000-03-20
2000年3月20日 深国税发[2000]120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就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关补充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留抵税额的调整。由于企业的1999年第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已在2000年1月
的纳税申报中处理完毕,因此各征收分局在年度清算时要对清算表的留抵税额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确定清算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清算表第35栏为负数产生留抵税额时(正数不调整),清算表的期末留抵税
额 = 清算表第29栏一清算表第35栏;
确定留抵税额调整数:
调整数=清算表的期末留抵税额──1999年第12月的期末留抵税;
确定调整的具体内容
当调整数>0时,在清算结束后的下一期纳税申报时,按调整数调增当期的期末留
抵税额.
当调整数<0时,按调整数作补税处理。
二、由国税等部门查补的增值税税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数据栏内,但
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反映。
三、对于已按规定进行本次纳税清算的“免、抵、退”税企业,征收分局应在
“免、抵、退”税清算时按市局的有关规定对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市局
将另文下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