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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74号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深国税发[1998]474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 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要求,现将我市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审批核实“免、抵”税数额,并按企业所属征收分 局进行划分,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相应的征收分局,同时抄送深圳人民银行 国库处和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征收分局接到本分局的“免、抵”数额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调库办 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8]242号通知第二条执行。   三、征收分局应及时与国库对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登记明细账、编制会统报 表)。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 题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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