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74号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深国税发[1998]474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
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要求,现将我市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审批核实“免、抵”税数额,并按企业所属征收分
局进行划分,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相应的征收分局,同时抄送深圳人民银行
国库处和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征收分局接到本分局的“免、抵”数额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调库办
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8]242号通知第二条执行。
三、征收分局应及时与国库对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登记明细账、编制会统报
表)。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
题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