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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99号颁布时间:1998-03-22

     1998年3月22日 深国税发[1998]99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经营旧货的税收优惠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批, 并抄报市局。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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