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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深税告[1993]第4号颁布时间:1993-12-16

     1993年12月16日 深税告[1993]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增 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贯彻实施,我市凡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从1994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   1、专用发票名称为“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限额万元位的为四联, 十万元位、佰万元位的为六联。发票第1-4联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深 圳市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   2、专用发票的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这两联均用防伪专用纸印制,不套印底纹,纸色为白色。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和使用对象是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包括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同)。已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持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和 《发票购用手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 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免税货物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按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将抵扣联附在纳 税申报表上,交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请扣税的凭证。   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建立健全专用发票购领、登记、保管、 使用、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 为,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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