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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25号颁布时间:1989-04-29

     1989年4月29日 深国税发[1996]225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各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第一条“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 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处罚”的规定,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 税,从1995年5月1日起仍按属地征收原则,由总部和各分支机构分别缴纳,机构所在 地所属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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