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97号颁布时间:1995-06-16

     1995年6月16日 深国税发[1995]197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市将于7月1日启用修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此表为全国统一式样。由市局印制。各分局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 内容,并请各分局做好启用新表的宣传、解释、辅导及填写工作。   另各分局的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没有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 用完为止。 附: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的规定,制 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向 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三、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 填列。“货物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 汇总填列。   四、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填写。   五、本申报表为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 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请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