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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开具银行账号证明的通知

深税发[1993]446号颁布时间:1993-11-24

     1993年11月24日 深税发[1993]446号 市各国内银行、城市信用社、税务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提供银行账号证明的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规范开户银行账号 证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证明”发 给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将填好的“开户银行账号证明”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予以核 对无误后加盖银行印章,交由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开户人(纳税人)名称: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日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公章)    一九九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纳税人填写,送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加盖开户银行印章后取回,随 同填好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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