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开具银行账号证明的通知
深税发[1993]446号颁布时间:1993-11-24
1993年11月24日 深税发[1993]446号
市各国内银行、城市信用社、税务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提供银行账号证明的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规范开户银行账号
证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证明”发
给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将填好的“开户银行账号证明”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予以核
对无误后加盖银行印章,交由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开户人(纳税人)名称: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日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公章)
一九九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纳税人填写,送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加盖开户银行印章后取回,随
同填好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