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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领新规定

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1月1日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此类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税 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 票专用章的印模,向其主管税务征收分局(所)提出购票申请。具体程序为:先到征 收分局(所)办税服务厅发票供诮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再按 《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购票种类、位数、数量及购票方式申领发票。如需领购百万 位以上面额发票的,还须经分局分管长审批。   2.此类纳税人第一次以后申领发票,只须持《发票领购簿》和用完的发票存根到 原发票供应窗口送验核销,同时填报《发票购领、验销申请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 送验的发票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如纳税人已按期足额纳税,则当即供应新的发票;如 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就会要求纳税人先到纳税申报窗口补办纳税申报手 续,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然后才供应新发票;如检查发现发票填开使用有违法问题, 则要依法对纳税人处罚后才供应新发票。   二、未办理税登记的临时经营户的无证业户   1.此类纳税人须先在其经营所在地税税务征收分局(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领 取《临时税务登记表》,再凭《临时税务登记表》按发票领购程序申领发票。   2.此类纳税人申领发票须缴纳发票保证金。   三、建筑安装行业   从2000年1月1日起,所有建安行业承建工程,均须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 (所)先完税,再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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