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31号颁布时间:1994-10-31
1994年10月31日 深税联发[1994]31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东鹏印刷厂: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559号文《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
通知》精神,为解决深圳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所属单位和农电公司等水电代销单位
的代销管理业务使用发票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局印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属专业普通发票,
有百位、千位、万位三种版本,见附件),从1994年12月1日开始启用。
二、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使用范围:深圳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所属单位
供应给消费者(不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者)的水电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其他费
用;农电公司等单位为深圳市供电局代销电力和管理的业务费收入;工业小区、住宅
小区、物业管理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等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
从事水电代销管理的服务性收入。
三、发票的供应与管理:各水电供应、经销、代销、管理的单位,按税务登记管
理范围供应发票,并由供应发票的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凡是用票量特别大,需申请自
印发票的,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审核后,一律报市局发票处审批。
四、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式样、联次、防伪标志:式样,票头监制机关印
章以及字轨号码的排列方法见附件;联次分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
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报查联。纸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
专用纸印制(原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纸),不套印底纹,待专用纸用完后,才使
用现在的普通发票用纸。
五、水电代稍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启用后,其他水电票据(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启用即日起一律作废。各水电供应、经销、代销、管理单位如再使用本单位印制收
款收据者,一经查获,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最高限额予以
处罚,以杜绝非法票据代替发票的违章行为。
六、各税务分局按分配表的发票数量,于1994年11月20日前到市东鹏印刷厂领取,
并认真做好发票的供应、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同时做好打击假发票的工作,减少
违法分子利用假发票偷、逃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
业务联系人:李坚定 电话:5582144、5560577
附:1.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式样(略)
2.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各单位数量分配表(略)
3.广东省深圳市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