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531号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深地税发[1995]531号
各分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为确保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运作,原在12月12日市局局务会议上拟定启用的零
散税收纳税申报表,由于时间紧迫,现决定仍改用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
二、建安营业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必须使用新版纳税申报珠和原印制的征收底册。
各征收分局应据此建立完整的纳税档案。
三、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仍使用原各分局印制的纳税申报卡(或申报
登记本)。除此以外,其他所有纳税人(含双定户和零散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都
必须使用新版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四、对个人缴纳车船税、印花税及时临时经营等零散税收纳税人,为减少浪费,
在其每次申报时只发给一套(一式两页)申报表填写。
五、在申报表的使用中,如各分局发现申报表有不实用之处,请书面报告市局征
管处或有关业务处室,以便及时修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