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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55号颁布时间:1995-07-01

     1995年7月1日 深国税发[1995]255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   为了规范电子、通讯、钟表、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布料等专业市场(以下简称 专业市场)的管理,使之能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并遏制贩卖和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违法活动,按照“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新税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深圳市专业市场内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均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建立征管手册。   二、对在专业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定期定额和开票征税相结合的征收 办法。   (一)定期定额征税:根据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业户申报,税务机关核 定的办法,事前评定一定时期(季度或半年评定一次)的月不含税销售收入,按月征 收。(不包括专业市场开票专柜的开票部分)。   有条件的,可由税务、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组成评税组,审查业户申报的应税 销售收入,最后由税务部门核定其月销售收入。   (二)开票征税: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如购贷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普通发票的,可到专业市场的开票专柜开票。开票专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 发票时,按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税款缴纳:专业市场内各个柜台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开具专用发票 和普通发票代征的增值税,由市场管理机构每月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代缴。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过程中,确实需要经 常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各柜台开具发票登记本(卡)[该本(卡)另行制定],并凭 本(卡)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开票专柜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经营者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应先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开 具发票登记本(卡),然后凭本(卡)到指定开票专柜要求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 通发票。填开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开票员收到开具发票登记本(卡)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应认真审核所填内容是否 真实、正确,经审核无误后,开出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代征增值税。   (三)各专业市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用、存 等制度,发票开票专柜及保管发票的场地设置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安排,必须经过主 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和验收。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出专职人员对市场的税收及发票进 行监督和管理,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培训考核 合格,且经深圳市劳动部门备案的正式员工。开票员必须佩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市场发票开票员”工作证上岗。   四、在专业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如发现经营者使用假发票与非法凭证偷逃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 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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