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171号颁布时间:1997-04-02

     1997年4月2日 深国税发[1997]171号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调查,现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8号)规定,批复如下:   一、在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罗湖交易部等10个分支机 构,继续统一由总公司汇总在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非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汇总缴税成员单位, 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应尽快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与所在地国税 征收、稽查机关取得联系。 附: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汇总缴税分支机构情况表 序号 名称 地址 1 罗湖交易部 市东门南路食品大厦B2楼 2 南园交易部 深圳市南园路56号 3 蛇口交易部 市蛇口太子路兴龙大厦1楼 4 园岭交易部 市红荔路趣园楼东2层 5 布吉交易部 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祥发大厦2层 6 国贸交易部 市国贸大厦4楼 7 文华交易部 市和平路文华花园六角楼2楼 8 东乐交易部 市东乐花园乐群楼3层 9 深圳湾交易部市华侨城光华街19-50号 10 体育馆交易部市体育馆西门底层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