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沃发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产地销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99号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深国税发[1997]599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沃发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享受地产地销减免增值税优惠
政策资格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1997]302号)悉。鉴于深圳市沃发医学新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对各加工部件进行了总装、检测和调试等生产行为,并负责了部分
精密件及软件的生产开发。市局意见:根据深国税发[1997]199号和[1997]241号通知,
深圳市沃发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符合办理认定“地产地销企业”资格手续的条件,
有关地产地销税收优惠的具体享受办法应按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沃发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特区内投资商后,以实
物对外投资,该产品可视为特区内销售产品,按地产地销的有关规定征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