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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67号颁布时间:1995-05-02

     1995年5月2日 深国税发[1995]167号 各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完善发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现对 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分局的审批权限   (一)领购发票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十万位以下的(含十万元)由发票科长审批,百 万位以上的(含百万位)由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   2.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位以下的(含十万位)由发票科长审 批,每次限量供应一至二本,特殊情况需供应三本的,由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百万 位以上的(含百万位),对于年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且 财务制度较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每次限量供应一本。对于 其他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予审批供应,确实需要使用的,经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 每次限量供应一本,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填开。   纳税人在申请领购百万位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上一月的纳税申报表 和纳税凭证以及《发票领购簿》一并提供给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其 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否则,不予批准供应。   (二)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格式的普通发票,万位以下的(含万位)由发票科长审批。   二、市局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格式的普通发票,十万位以上的(含十万位),由主管分局 审核后报市局发票处审批。   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格式的出口专用发票,由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发票处审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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