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556号颁布时间:1996-10-11
1996年10月11日 深地税发[1996]556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各发[199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
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虚报,多报亏损造成当年和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其性质与企业少申报应纳
税所得额相同。各分局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
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申报亏损,对查出的虚报亏损额,视同查出同等金额
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此,先调减其申报的亏损额,调减后,有盈利的,按规定补征税
款或计算政策性减免税期限;然后再对检查出的多报亏损数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相
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以上通知,请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