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37号颁布时间:1997-12-17
1997年12月17日 深地税发[1997]637号
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纳税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局税务行政复议
案件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现就税务复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各分局要充分重视税务复议工作,要由分局局长(或副局长)专门牵头负责,
日常工作检查分局由审理科负责,征收分局由税政科负责,登记分局由办公室负责。
二、由市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由纳税人直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纳
税人如有申请复议意向,分局应告之其直接到市局政策法规处申领表格、进行咨询。
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分局不得收压,以免延误纳税人正常行使其权利。
三、在接到市局的通知后,分局应立即到政策法规处领取答辩书格式,并在10日
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答辩书,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复议委员会将不考虑分局的意见
而作出复议决定,造成的后果由分局自行承担。
四、答辩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分局局长(局长出差的由主管副局长)签字并加盖
分局印章,且一律打印,手写答辩书市局将不予接收。
五、市局受理复议案件后,分局应认真组织答辩材料,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案件
受理后20日内将答辩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因分局提交材料的原因而造成复议案件不
能依时合法审理的,将追究分局的责任。
六、案件审理终结后,分局应及时认真地执行市局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对需退回
税款的,应立即退还;对需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要认真研究案件,如无特殊情况,
应在20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请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