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通知
深物价[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深物价[1998]105号
各物价分(区)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市直及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粤价[1998]118号《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有关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各涉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到
地方税务局办理注册登记证,凭注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征收分局购领或申请自印发票。
在领购或申请自印发票时应出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册税务登记证,
并接受物价局、地方税务局按业务分工范围监督检查。所涉税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
必须依法自觉申报缴税,否则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