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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拖欠税款纳税户实行制约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1月1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和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但是,在税征管过程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纳税户 法制观念淡薄,随意拖欠国家税款,拖欠时间较长且数额也较大,已引起全社会的关 注。这既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应缴税款及时入库,对拖欠税款的纳税户特提出 实行如下制约的意见:   一、对拖欠税款数额较大,拖欠时间一年以上的纳税户,由税务机关将其名单和 拖欠税款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内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 新闻媒介进行曝光。   二、对拖欠税款的纳税户,除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外,对该纳税户的法人代表 及其他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不授予当年度深圳市的各种荣誉称号。居 住和工作在深圳并担任企业法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企 业或个人拖欠税款情节严重的,市政府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协 委员会,并建议进行内部通报。   三、对个人或企业拖欠税款,以及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函请出入境 管理机关对欠税人实施边控。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 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阻 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16号)的规定执行。   四、催缴拖欠税款,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市国、地税务局要 结合税收征管,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海关、 外事部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以及新闻单位要大力支持,密 切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催缴欠税工作。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税收工作,强化对拖欠税款催缴工作的领导,支 持和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催缴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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