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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1-06

     1998年1月6日 深地税发[1998]12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证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681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文件规定,三部门重新制作了新版《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 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只有担负对停车场进行税务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才能使用此检查证。   二、各单位必须将确定为使用检查证的所有车辆统一拍照,照片长8.8CM,宽 6CM,照片中该车辆的车辆号码必须清晰可见(类似于“机动汽车行驶证”年审时的 照片)。   三、各持证单位领导对上报的持证车辆必须严格把关。持证人员要保管好检查证, 遗失者必须当日报市局征管处备案,遗失不补发。   四、各单位必须将原使用的旧检查证于办新证时统一收回,并上交市局征管处。 严禁将新检查证进行复印,公安、工商、税务三个部门将进行联合检查,发现有私自 印制检查证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检查证数量分配见附表。   六、各单位必须将使用新版检查证的车辆统一造表一式两份(表见附件),并连 同照片于1月20日前送交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集中办理。 附: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 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证管理的通知(略)   2.停车场检查证分配数量表(略)   3.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证登记审批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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