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证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81号颁布时间:1997-12-29
1997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7]6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知》(深公(通)字[1995]1号)的有关精神,
三部门联合制作了《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证》。该检查证将于1997年年底到期,
为更好发挥三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作用,现重新制作新版《深圳市机动
车停车场检查证》(式样附后),从1998年1月1日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停车场检查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此检查证只限于对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执行公务时使用,非市公
安交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执行公务人员不得使用。
(二)检查人员持此检查证执行公务时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三)此检查证不得转让、改作他用。凡非三部门执行公务的车辆、人员,以及
外地车辆和私人车辆使用该证一律无效,各停车场管理人员可以对其不予承认,并进
行收费。
(四)此检查证由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停车场管理科,深圳市工商(物价)局
物价检查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共同管理。凡发现伪造证件,该三部门可以没
收,并追查当事人所持证件的来源。属于假冒证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此检查证由三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各部门对发放检查证的车辆,都必须
登记造册,并互相提供有关资料备案,以便互相监督(登记表见附件)。
二、关于检查证的式样(详见附件)
正面:为“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证”。长8.8cm,宽6cm,底纹为“检查
证”三个字的空心字体和淡化后的三部门徽章。检查证下方套用三部门缩小公章,并
采用大红反光油墨印刷,在紫光灯下呈大红色反映。
背面:为使用检查证的汽车照片。照片长8.8cm,宽6cm,照片中该汽车的车牌号
码必须清晰可见(类似于汽车行驶证年审时的照片)。
该证正面及反面合为一体过胶后,成为一张正式检查证。
三、关于检查证的分配
此检查证共制作380张。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40张,号码为001-140;市工商(物
价)局120张,号码为141-260;市地方税务局120张,号码为261-380。
四、其他几点要求
(一)三部门要严格控制对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对非本单位车辆不准发给此证。
(二)持此检查证的车辆,人员进停车场时必须先出示此证。
(三)此检查证只按三部门各自的业务范围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章行为,按各部
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发现涉及到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行为的,必须移交给其
他部门处理。
(四)三部门具体发证单位应统一制作下发,不得分到基层单位自行制作。凡是
制作不规范的,当作废处理。遗失不得补发,请注意保管。
(五)对原下发的旧证,由公安交通、工商、税务三部门自行收回作废处理。
请遵照执行。
附:1.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证(略)
2.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证登记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