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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查、自报偷逃地方税收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为严肃税收法纪,打击各种偷逃税收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应缴纳地方各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 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如有偷逃税收行为的,须于本通告发 布之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前自行清查并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地方税务机 关对其偷逃税行为可从宽处理。   二、凡有偷逃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补交 税款的,一经查实,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除对其偷逃税款进行全额补税外,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和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三、欢迎各界人士向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市局、分局、税所)举报偷逃税收 的不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深圳市地方税务 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3336333-1005。   特此通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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