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及操作程序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12
1999年4月12日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及操作程序的通知》(深
地税发[1999]113号)中有关“核准事项八: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的内容补
充如下,请按补充后的规定执行。
核准事项八: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缴
税款应办理退税。
2.纳税人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
等有关资料。
核准程序:
1.主管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资料后,按规定期限转交相应的检查分局,
由检查分局对提出该项申请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然后出具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交
主管征收分局和提出该项申请的纳税人各一份。
2.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计财科,根据检查报告所核实的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后报
分局领导。
3.对情况无误的,由分局领导核准同意办理退税。
核准时限: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监管措施:严格退税核准程序,组织专项检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