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税局对深圳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000136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0]31号颁布时间:2000-08-04

     2000年8月4日 深地税函[2000]31号 刘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假发票的鉴别及高科技产业的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假发票的鉴定问题   目前我市可以鉴别深圳市地税局监制发票真假的单位除市局以外,还包括地税各 征收分局和征收所,纳税人如对发票的真假有疑问,都可就近到征收分局(所)鉴定, 并由鉴定机关开具《发票鉴定证明书》。但涉及市国税局或外省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 票,应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由于目前假发票是全国较为突出的问题,仅靠税务机关鉴定是不够的,为使纳税 人尽快掌握如何鉴定假发票,我局在日常税收宣传中非常注重对假发票识别的宣传, 包括如何用肉眼鉴别和用识别仪鉴别。另外,我局正在着手开发发票真伪自动查询系 统,到时纳税人只需拨打专门的电话号码就可知道发票的真伪。同时,我们也希望企 业财务人员能认真履行鉴别发票真伪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 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 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更正、补充。”   关于假发票没收问题。经税务机关鉴定后的假发票并不是没收,而是作为证据供 税务机关稽查。另外,假发票是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入账,因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非法凭证入账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 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 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调出的假发票开具发票换票 证,发票换票证与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解释问题   目前,我市以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深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 171号)中已有全面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向我局税政业务处或各分局咨询 窗口咨询。   关于成立税务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的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 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均需要市政府批准,因此该方案需要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我们 可以把您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另外,目前市政府已设立了高新技术办公室,其职 能就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的发展。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沈文,联系电话:3336333转3820   联系人:邹剑雄,联系电话:3336333转3511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