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25日颁布时间:1994-10-28

     1994年10月28日 深税联发[1994]25日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4〕0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 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执行,努力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技能。同时,做好宣传辅导工 作,使一般纳税人都能按《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 关填报有关资料。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点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稽核层次划分:销、购货方均发生在我市的,在市国税、地税两 局业务分开之前,仍由原发票处稽核,业务分开后由市国税局稽核;销、购货方跨越 我市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工程”的要求稽核。   二、纳税人当月领购一本发票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以后月份用完后再报 送,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未用完部分注明作 废。   三、严格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填报制度,对于不按时如实填报专用发票存 根联或抵扣联的纳税人,可暂时停止供应其专用发票或不予抵扣税款。   四、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可继续使 用原市局征管处印制的样本。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发票处 反映。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 (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