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富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富裕工程”地区企业或项目申请享受优惠有关问题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深同办[1997]20号颁布时间:1997-09-04
19997年9月4日 深同办[1997]20号
各区同富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同意的“同富裕工程”地区企业或项目申请享受
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做好“同富裕工程”地区企
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工作。
附:“同富裕工程”地区企业或项目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操作办法
1.由企业提出申请,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送所在地镇(办事处)认定是否为“同富
裕工程”实施范围(按照深发[1996]13号文规定的范围)的企业或项目。
2.区同富办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并上报市同富办。
3.市同富办核准后,再按管理权限分送市或区地方税务部门分级审批。
4.企业已纳税款需要财政部门返还的,凭税票返还。不需要税务机关签署意见,
由财政部门按照市、区两级分别办理返还手续。
5.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税收优惠申请表;(2)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4)税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附:深圳市“同富裕工程”地区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申请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