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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通知

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可参照市局将下发的有关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 执行。   二、市局计算机管理中心要在2000年年底前设计出税收征管考核各项指标的电脑 软件,并按附件3(1-4)设计出统计、打印软件以便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2001年1 月1日进行试用,2月正式试用,统计、打印出关表格上报国家税务总局,3月正式接 受国家税务总局检查验收。各业务处室分别按职能划分范围向计算机管理中心提出软 件需求,并进行验收,确保按照启用,以便明年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局将在明年1-2月份组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各有关业务处室要根据 考核结果将考核项目、内容、统计表汇总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编考核统计表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四、各分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考核标准认真抓好落实,用考核标准严格 检验工作质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组织验收前,各分局应按总局和市局的考核标准自 行组织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局的征管质量各项指标达到我国税务总 局考核标准的要求。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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