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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南山石油公司进口成品油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1-15

     1998年1月15日 深国税发[1998]20号 蛇口征收分局:   深圳市南山石油公司《关于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增值税抵扣的申请》悉。深圳 市南山石油公司1996年4月至1997年12月按国家规定进口作为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的成 品油77,853吨,按规定销售给本特区内生产自用单位。根据我局深国税发[1997] 303号通知,同意该公司进口上述成品油所取得的“海关特定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共42份,见附件)暂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款合计为25,639,643.78元。年终 后,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检查,调整和确认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件:《进口成品油增值税交纳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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