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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公告

深地税登告[2000]7号颁布时间:2000-12-05

     深地税登告[2000]7号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市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地 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九 条的规定,我市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地税 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依据《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市地方税收的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终止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 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善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我市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应当在1999年7-10月到市 地税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5.依据深府办【1996】46号文的规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深机构 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比照《征管法》第九条及 《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持有关证件,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 册税务登记、变更注册税务登记和注销注册税务登记。 6.依据深地税告【2000】1号《通告》的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特区内个体 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工作(新办、变更、注销和换证),由原来的到登记分局集中受理 改为到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所)受理。 7.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 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 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送达三日内仍不改正的,将依照《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一)的规定处罚。 特此公告 税务登记分局地址:深圳市八卦四路1号 公共汽车线路:5、8、9、105、222、412、420、441、447、448、458 咨询电话: 税务登记分局:2428711 2415256 9509975000 9696188002 宝安分局税务登记科:7788405 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892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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