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69号颁布时间:1998-12-22
1998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8]569号
各分局:
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
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征收工作的领导。车船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期短,
尤其在明年1月份征收高峰期间,各征收单位要调整和加强征收力量,保证征收
工作的正常运行。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代征税款的,要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征
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市局将于12月下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关于征收
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
办理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四、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1999
年度车船使用“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填写车辆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
章,以便查验。
五、军队车船悬挂地方交通号牌,仍按市税务局[1989]深税征字第0
6号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即“军队车船悬挂地方交通号牌,不对外营业的,由
团级以上(含团级)机关向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实后,免征车船使
用税。用于营业、出包、出租、出借给企业、个人使用的,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
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