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墓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36号颁布时间:1999-04-06
1999年4月6日 深地税发[1999]136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税局粤地税函[1999]39号文称:对转让墓位征收营业税
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称,免征营业税的殡葬服务是指受托专门处理
死者遗体及殡仪的业务。转让墓位不属殡葬服务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转让墓位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收取的管理
费,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