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初装费和市话初装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7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深地税发[1999]27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初装费和市话初装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初装费和市话初装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 粤地税发[1998]2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电话初装费、市话初装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
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通知及省财厅、省
地税局粤财法[1998]14号通知中有关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电话初装费,
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已列入财政部待批复我省保留的基金项目名单的市话初装基金,据了
解,是邮电部门在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因此,对市话初装
基金,也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