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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泰华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及失业员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41号颁布时间:1999-01-26

     1999年1月26日 深地税发[1999]41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泰华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489号)收悉。泰华房地产开发(深圳)有 限公司于1998年11月通过宝安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及失业 员工共19人,占该公司现有人员总数的60%以上。根据深圳市劳动局、工商 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 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服[1998]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 该公司自1998年至200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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