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住房溢价部分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208号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深地税发[1998]208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住房溢价部分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外发[1997]47号)收悉。关于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
房屋溢价部分的税务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及《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
政策解释的通知》(深税发[1992]197号)第十二条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其拥有的固定资产获得的收益,应合并在
其当年度的经营所得中计算缴纳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