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48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深地税发[1998]548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深
地税宝发[1997]198号)收悉。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
企业,其投资者将1995年度分配利润人民币2756495.75元再投资
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业经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深义验字[1996]
第101号验证,且该公司1995年度被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以深经发[19
96]126号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同意退还其投资者
投资利润部分全部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计人民币223499.66元。请你
分局做好该公司再投资后“产品出口企业”认定限期和经营年限的跟踪管理工作。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