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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48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深地税发[1998]548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深 地税宝发[1997]198号)收悉。光晟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 企业,其投资者将1995年度分配利润人民币2756495.75元再投资 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业经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深义验字[1996] 第101号验证,且该公司1995年度被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以深经发[19 96]126号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同意退还其投资者 投资利润部分全部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计人民币223499.66元。请你 分局做好该公司再投资后“产品出口企业”认定限期和经营年限的跟踪管理工作。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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