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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休金和待业生活费可否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办发[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04-20

     1998年4月20日 深地税办发[1998]25号 稽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休金和待业生活费可否 税前列支的请示》(深地税稽发[1998]03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收法规 的规定,考虑到深圳市农村城市化股份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市局明确如下:   一、农村城市化股份制改革时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支付给失去劳动能力的股 民(村民)的退休金,如符合市政府劳动部门关于退休条件参照深圳市养老保险 金标准支付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完备各项财务支付手续,同时对“退休 股民(村民)”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二、上述企业支付给股民(村民)的待业(失业)生活费,在参照深圳市社 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待业保险金交纳标准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三、各类企业支付给股东股民(村民)的红利(股利、股息)一律不得税前 列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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