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深圳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收供电增容费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办发[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05-07
1998年5月7日 深地税办发[1998]35号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用户收取代垫增容费税收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宝发[1998]114号)收悉。关于深圳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供
电部门收取的增容费的税收问题,经我局对该公司有关情况调查,根据营业税有
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供电部门向客户收取的增容费不征营业税;对
该公司为“恒丰工业城”配套而投资建设的供电网络,并据此向用户收取的电网
建设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由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其向供电部门缴纳增容费的有效凭证,并分
别附列各用户单位名称、项目、增容费电量、金额等到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经
主管科(所)长审批后,开具发票并盖查验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