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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直接承接玻璃铝板幕墙工程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295号颁布时间:1998-07-17

     1997年7月17日 深地税发[1998]295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生产企业直接承接玻璃铝板幕墙工程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 税罗发[1998]38号)收悉。深圳金粤铝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企业直接 与发展商签订合同承接玻璃、铝板幕墙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 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 部价款。玻璃、铝板幕墙属于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 扣除,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因此,深圳金粤铝制品有 限公司作为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应按总价缴纳建筑安装环节营业税。如果该 生产企业是承包工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 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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