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深地税发[1999]15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
通知》(粤地税发[1998]2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5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
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87]粤税三字第092号转发)
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
缓征收房产税。近年来,这部分住房普遍调整提高了租金,已经达到了征税条件,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
产税;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特案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