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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320号颁布时间:1998-07-28

     1998年7月28日 深地税发[1998]32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8]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上单独列项核算,在“公 务费”科目中增设“招待费”科目,单独反映本单位的接待费用。   二、 各单位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按本单位“公务费”的2%指标控管,一律不 得超标。   三、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局有关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内部 招待所各食堂安排。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 [1998]159号 1998年5月14日)(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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