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320号颁布时间:1998-07-28
1998年7月28日 深地税发[1998]32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8]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上单独列项核算,在“公
务费”科目中增设“招待费”科目,单独反映本单位的接待费用。
二、 各单位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按本单位“公务费”的2%指标控管,一律不
得超标。
三、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局有关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内部
招待所各食堂安排。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
[1998]159号 1998年5月14日)(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