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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306号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8]30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市局明确:我市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如未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 应按文件规定尽快配备,否则不予以供应或审批自印发票。   符合填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规定的企业需申请自印发票,应提前一 个月到我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申请。1999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 企业1999年1月10日前将旧版发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各有关分局在 1999年1月15日前向市征管处书面报告缴销情况。 附: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  1998年6月16日)(正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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