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深地税地[1998]315号颁布时间:1998-07-27
1998年7月27日 深地税地[1998]315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称: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
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务院决定
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人民币3厘),在
1998年1月1日蛭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